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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信息来源:china-3.com   时间: 2013-08-06  浏览次数:29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帮助农民群众发展现代农业,优化农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农民需求和农业生产经营需要,坚持农业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大力培育新型服务主体,强化服务设施装备,搭建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机制,拓宽服务领域,努力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着重帮助农民群众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大力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

  (一)深入推进农业公共服务站点建设。在健全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上,按照“综合设置、分类建设、多功能、一体化”的思路,整合资源,建设一批功能多元、场所固定、设施配套、人员精干、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为农民群众提供“3+X”(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的多样化优质服务。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意见》(浙政发〔2013〕16号)精神,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接点成线、结线成网”要求,推动农业公共服务触角向村社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延伸,加快建立健全县乡有服务机构、村社有服务站点的农业公共服务网络,实现农业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二)大力发展合作服务组织。强化社区性合作服务组织建设,增强村集体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流转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引导村经济合作社再联合兴办农业服务实体。提升发展专业性合作服务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服务业,以产业链为纽带组建联合社,着力培育一批入社农户多、带动面广、服务功能强的合作社和联合社。鼓励村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微利性服务,为其他经营主体提供盈利性服务。

  (三)培育发展服务型企业。大力支持供销社发展农资、农产品流通服务业,大力推行农资经营“技物结合”,使供销社成为农技推广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支持现有生产性农业企业发展农业服务业,使之兼有生产和服务功能。引导工商企业投资发展种子种苗、饲料肥料等生产资料供应、农机作业、农产品加工物流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农业服务业。培育农机作业、机具维修、农产品推介、包装和品牌设计、仓储物流、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专业市场运营管护等专业服务公司。

  (四)鼓励发展社会服务组织。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鼓励兴办民间科技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家庭农场主协会等农业社团拓展功能,开展会员培训、市场信息收集、政策法规宣传、业内主体信用评定等服务。积极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

  三、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装备建设

  (一)完善农业科技服务设施。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其他服务组织广泛参与,加快实施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工程,加强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建设,添置必要的农技推广设施,完善技术试验示范设施条件。整合农技110、土地流转、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信息服务资源,建立“一站式”农业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完善为农服务信息发布机制。深入实施百万农民信箱工程,进一步拓展功能,扩大覆盖面,增强实用性。加快建设农作物病虫害远程视频会诊和动植物疫病监测预警、农药管理、农资经营、农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化系统,完善信息服务设施。

  (二)加强农机化服务装备建设。深入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引导区域性经营服务组织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装备,鼓励开展农机跨区作业服务。加快推进育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区域性农机维修保养中心、农产品初加工以及农机库房等建设,推进农田钢架大棚、养殖场自动喂料系统和环境控制等设施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加强农产品仓储设施和保鲜冷链建设。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建立检测设备和检测结果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检测资源优化整合,提高检测设备利用率。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添置农产品质量快速检测仪等设备,鼓励其为周边农户提供速测服务。支持市场化动物诊疗机构以及畜禽排泄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专业服务组织配备必要设备,改善动物安全生产条件。

  四、搭建和完善农业服务平台

  (一)搭建和完善农产品公共营销服务平台。继续举办浙江农业博览会、浙江(上海)名特优新农产品展销会、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等综合性展会,有重点地扶持地方举办特色农业展会。立足区位、资源和农业产业等实际,挖掘和弘扬农业文化,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农事节庆活动,促进农业与文化融合发展,扩大地方特色产品影响力和知名度。支持建设一批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专业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培育一批集展示、交易和结算于一体的农产品网络商城,优化农产品营销服务。

  (二)搭建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完善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网络,健全流转信息发布、价格形成等机制,鼓励采用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推进整畈整组整村集中流转。依托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构建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经营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工程项目招投标、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等交易内容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三)搭建和完善金融支农服务平台。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力争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充分运用各种银农合作框架协议,广泛开展银农合作。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协同金融机构积极推行授信和信用贷款。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资金互助社试点,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农村资金互助会,开展多种形式的资金互助。大力推广“丰收小额贷款卡”等便农金融产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努力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农民需求,逐步增加险种,扩大自主保险试点范围,完善运行机制,优化理赔服务,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水平。

  (四)搭建和完善新型农民培养服务平台。整合农民培训教育资源,加快改善教育条件,加强公益性培训机构与生产基地、经营服务主体对接,培育一批实践培训教育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坚持分类别、分层次、分产业培训,对有志从事现代农业的农村能人(实用人才)、务工返乡农民、大学毕业生开展农业创业教育与技能训练,使之成为现代农业建设后备主力军;对从事生产性作业的农民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使之成为现代农业产业工人;对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主及其他从事经营管理的农民,以现代农业领军人才提升班等为载体,强化现代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之成为企业家型的职业农民。办好各类农业就业招聘会,落实鼓励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扶持政策;因地制宜建立农业劳动力服务市场,满足农业临时用工需求。

  (五)搭建和完善服务主体信用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信用信息收集、共享查询以及守信失信发布平台,加强信用跟踪管理,将信用等级作为生产经营主体项目扶持、示范社(户、场)、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农产品公共营销服务等的依据,引导农业主体诚信经营。探索建立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制度,全面监测农业服务业情况。

  五、积极创新农业服务机制

  (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机制。坚持 “一主多元”、多方参与,通过政策支持、特许经营、合同外包、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市场化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发展专家大院、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等服务平台。

  (二)创新农业服务机制。创新专业化服务机制,推广订单式、承包式、代理式、融合式、保姆式等服务方式,总结推广作业对接、产销对接、银农对接、农企对接、人才对接、科技对接等模式,择优推广适用性强、农民欢迎的服务模式与机制,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效率。

  (三)探索服务示范创建机制。按照“服务约定有合同、服务内容有标准、服务过程有记录、服务人员有培训、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产品有监管”的要求,制订完善农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分级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户(场)、示范社(村、基地、企业)、示范乡镇、示范县,形成点上突破、面上推进的工作格局,力争到2015年,每市至少建成2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

  六、切实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要把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推进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在政策、项目安排、人才培训、服务指导等方面,大力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各级农业生产性、建设性项目都要把农业社会化服务纳入实施范围,倾斜安排项目和资金。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工作的支持力度。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免征营业税。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推进机制、考核约束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科技、金融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主动支持、通力协作,合力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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